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