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