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