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章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飞行区指标Ⅰ达到2的跑道型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机场使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而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 第六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 第六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已经… 第七十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当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手册而未申请变更的,或者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不相符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0… 第七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在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第七十三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相关驻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