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在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