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
第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八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
第十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
第十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
第十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
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
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5.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