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下列原始凭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下列原始凭证:
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附件4)。
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以下原始凭证: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