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一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