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十三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