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十二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