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