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2022年)

发布机关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
效力 现行有效
退役军人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 总体要求

二、 强化金融支持

(一)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支持,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 (二) 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各地有关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退役军人有效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 (三) 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切实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

三、 大力降本减负

(四) 落实税费减免。各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费支持政策。自主择业军队… (五) 缓解租金压力。严格落实国务院出台的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2022年对退役军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鼓励将国有房屋直… (六) 优化供地保障。各地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 (七) 落实补贴优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

四、 优化创业环境

(八) 完善公共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 (九) 强化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退役军人到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 (十) 积极搭建平台。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 (十一) 健全激励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积极纳入“全国模…

五、 深化服务引导

(十二) 开展创业培训。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 (十三) 做好创业服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体系作用,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落实常态化联系制度,建立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 (十四) 加强个体工商户引导扶持。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支持退役军人电子商…

六、 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 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要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 (十六) 加强统筹协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充分运用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主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要加强与人民银行… (十七) 做好经费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支持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 (十八) 注重宣传引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用好“退役军人创业光荣…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