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涉及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技术问题,应当书面告知远洋渔业企业并要求其立刻整改。
在现场检验结束前完成整改的,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方可签发(署)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在现场检验结束前不能完成整改的,检验人员应要求远洋渔业企业限期整改并出具检验遗留问题整改通知单,并可采取审查远洋渔业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确认整改情况,确认完成整改的,方可签发(署)远洋渔船检验证书。
在现场检验结束前完成整改的,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方可签发(署)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在现场检验结束前不能完成整改的,检验人员应要求远洋渔业企业限期整改并出具检验遗留问题整改通知单,并可采取审查远洋渔业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确认整改情况,确认完成整改的,方可签发(署)远洋渔船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