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方式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展期检验情况时,检验人员通过确认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署)检验证书,检验人员对书面材料与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审查情况负责。
虽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检验:
自上次检验后,渔船发生过海损事故;
自上次检验后,渔船擅自进行构造改造,或船舶性能和布置发生重大改变的;
在近2年中,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和自查报告被查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