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远洋渔船检验、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应纳入全国渔船管理系统管理。检验证书的种类、样式及用纸由农业部船检局统一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