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检验人员无法前往实施现场检验时,农业部船检局可委托经认可的技术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验或承认远洋渔船营运、维修所在国(地区)政府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等方式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远洋渔船,由船籍港所在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审查技术检验机构提交的报告或所在国(地区)政府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等材料,审查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签发(署)检验证书。
前款规定的远洋渔船,由船籍港所在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审查技术检验机构提交的报告或所在国(地区)政府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等材料,审查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签发(署)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