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船龄在5年以内的过洋性远洋渔船以及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洋性远洋渔船的年度检验,采取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声明书方式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远洋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和自查报告以及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修报告和证明。审查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