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六章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从事、支持或协助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渔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发布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和引发远洋渔业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船长,…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管理需要对远洋渔船进行船位和渔获情况监测。远洋渔船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监测计划安装渔船监测系统(VMS),并配备持有技术培训合格证的船员,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远洋渔业企业在同一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远洋渔船在国内渔业港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