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远洋渔船在通过他国管辖水域前,应妥善保存渔获、捆绑覆盖渔具,并按有关规定提前通报。通过他国管辖水域时,应保持连续和匀速航行,填写航行日志,禁止从事捕捞、渔获物转运、补给等任何渔业生产活动。

渔船在他国港口内或通过他国管辖海域时,不得丢弃船上渔获物或其他杂物,不得排放油污、污水及从事其他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