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章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与其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或远洋渔业船员所在单位直接签订合同,为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有关保险,按时发放工资,保障远洋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远洋渔业船… 第二十九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在远洋渔业船员出境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外事纪律和法律知识等培训教育。 第三十条 远洋渔船船长应当认真履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责,确保渔船正常航行和依法进行渔业生产,严禁违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生产。 第三十一条 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海域、类型、时限、品种和配额作业,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三十二条 远洋渔船在通过他国管辖水域前,应妥善保存渔获、捆绑覆盖渔具,并按有关规定提前通报。通过他国管辖水域时,应保持连续和匀速航行,填写航行日志,禁止从事捕捞、渔获物转…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