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海域、类型、时限、品种和配额作业,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遵守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渔业协议及该国的法律法规。
远洋渔船作业时应当与未授权作业海域外部界限保持安全的缓冲距离,避免赴有关国家争议海域作业。
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遵守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渔业协议及该国的法律法规。
远洋渔船作业时应当与未授权作业海域外部界限保持安全的缓冲距离,避免赴有关国家争议海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