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远洋渔船在国内渔业港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除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纳入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名单的船舶进入我国港口。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或非法进入我国港口的,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港口、海关、边防等部门,在农业农村部、外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国批准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