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驻外使(领)馆。发生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对外交涉的,由农业农村部商外交部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交涉。
远洋渔船发生海难等海上安全事故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紧急救助的,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家规定执行。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边防部门报告,做好伤员救治、嫌疑人控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远洋渔业企业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涉外和海上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