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四条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第十五条 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 第十六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圃按照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圃的检疫管理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 第十七条 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实施检疫监督。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九条 隔离检疫圃负责对进境隔离检疫圃植物繁殖材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条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