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报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