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凭指定隔离检疫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和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隔离检疫方案办理调离检疫手续,并对有关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