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九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九条 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