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第二十九条 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