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三十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