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 第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七条 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 第八条 质检总局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诚信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