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