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