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