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