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上岗资格。

从事注册登记评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相应资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业务需要和现场评审工作的实际需求,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现场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