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