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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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