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