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