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校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校验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对备案信息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 第二十条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收货人名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