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