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十五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化妆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