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化妆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召回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4。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化妆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召回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