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化妆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