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