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十一条 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收货人应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联系方式、化妆品种类及填写人信息等内容,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信息记录号,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写其有关信息。企业应对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