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收货人建立的化妆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号、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及信息记录号、施检机构、目的地、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