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