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