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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六条 运输非食用动物产品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第六十七条 装载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进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在途中散漏隐患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名单的,应当获得海关总署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九条 过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查验单证,加施封识后放行,同时通知出境口岸海关。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海关确认原货柜、原包装、原封识完好后,允许出境。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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